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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7-2 8:16:18]    浏览量:2538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今起施行

(图片来源:CFP)


为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入刑,最高处罚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农民工欠薪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如何根治欠薪?

办理过大量农民工讨薪案的全国律协农业农村法律事务委员会秘书长时福茂分析:“实际上,无论是包工头还是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最主要的原因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及时将工程款和劳务费支付所致。所以法律规定,由发包的单位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如何保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及时清偿?法律就设置了工资保证金制度。”

2016年开始,我国就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2019年底,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此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此次根据条例授权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从账户开立、资金存储、使用返还,到监管处罚,进行了全链条规范。既要维护农民工基本权益,也要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占用企业流动资金,更要理顺管理体制,形成全国统一规范。

施工总承包方怎样存储工资保证金?

《规定》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主体均不需再存储。施工总承包方怎样存储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李新旺介绍:“从资金存储比例来看,以前有的地方规定按5%存储,甚至更高,《规定》统一要求降到3%以下。从资金存储形式来看,《规定》明确,可以选择使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有助于释放企业资金压力。”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还体现了奖优罚劣

李新旺说:“连续2年未发生欠薪的,新项目存储比例降50%;3年未欠的,免于存储。相应地,前2年内有欠薪的,存储比例增加50%以上;被纳入欠薪‘黑名单’的,增加100%以上。从制度上鼓励守法企业、惩罚失信主体。”

按照《规定》,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如何动用工资保证金?

李新旺表示:“《规定》要求,对发生欠薪拒不清偿的,人社部门通知银行动用工资保证金,5天内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10天内要求企业补足账户资金。同时,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确保这笔民生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工资保证金能否原路返回?

过去,很多地方要求企业将工资保证金存储在当地监管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这种模式既占用企业流动资金,还容易产生账户违规风险。依据《规定》,今后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经办银行,并在自有银行账户办理存储工资保证金,并明确本金和利息归企业所有,企业也可随时自由提取使用利息。

李新旺强调:“《规定》明确,工程完工监管部门收到返还申请,5天审核无欠薪、3天银行确认后,立即解除账户监管,资金由企业自由支配。同时,针对以往个别企业忘记申请返还的问题,建立至少半年清查一次沉淀资金的机制,确保返还及时、到位。”

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主要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分析:“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农民工的问题也不再仅仅是传统建筑领域的问题,一些新业态的劳动者,包括外卖骑手、家政女工等背后都涉及一些平台企业,在这些领域也存在着农民工被拖欠薪水的情况。我也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借鉴这样一个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相关农民工密集的一些用人领域,也能出台相关的工资保证金制度,以有效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收益。”

注:转自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