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主张权利?”
(2019)最高法民申5724号
《崔站发、洛阳路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一:(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如果实际施工人所施工的合同外工程质量合格,已经交付使用,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亦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二:在认定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时,不仅要查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数额,也应当查明是否存在合同外工程款以及合同外工程款的数额。
1:工程相关协议签订阶段:
· 平榆高速公路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中铁隧道集团一处。
· 中铁隧道集团一处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路桥集团。
· 路桥集团又将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路桥集团二公司。
· 2009 年 8 月 20 日,路桥集团二公司与崔站发签订《山西平榆高速公路 as3 石马沟 2# 桥工程联合合作协议书》,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崔站发
2:关键结算约定:
2009年8月10日:路桥集团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签订《桥梁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采取固定价格的确定方式,合同价款暂定金额为4280万元,在合同单价中对人工、材料等价格上涨对工程成本的风险因素进行了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2009年8月20日:路桥集团二公司与崔站发签订《山西平榆高速公路AS3石马沟2#桥工程联合合作协议书》增加约定了工程量变更的情况。
2010年3月16日:崔站发(乙方)与路桥集团平榆高速公路AS3石马沟二号大桥项目部(甲方)签订的《施工补充协议》“项目经理部承诺:1.桩基及土、石方增加量向业主申请;3.对原投标差价较大的钢筋、砼调整至工程成本。”“在原合同基础上牵涉到项目经理部承诺对工程成本补偿,工程变更增加等有关事宜,由乙方配合甲方向项目经理部协商解决”
2014年3月20日:路桥集团平榆高速AS3石马沟二号大桥项目部出具《石马沟二号大桥工程合同加变更签证结算书》“一、应结算金额8871.7140万元。1.原合同清单价4280万元;2.工程变更增加费4405.9540万元;3.机械停滞费185.7600万元。二、项目经理部已代扣代付及委托付款3940.8487万元。三、项目经理部应代扣税金141.6965万元。四、应收金额:(一)-(二)-(三)4789.1688万元。计算:张兰。审核:高玉欣。复核:李延锋”
最高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崔站发有权请求发包人平榆高速公路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平榆高速公路公司已经向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支付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则中铁隧道集团一处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崔站发承担责任,依次类推,确定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应向实际施工人崔站发承担责任的范围。
(二)......在认定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时,不仅要查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数额,也应当查明是否存在合同外工程款以及合同外工程款的数额。如果实际施工人所施工的合同外工程质量合格,已经交付使用,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亦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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