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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发布时间:[2024-3-13 15:6:12]    浏览量:3137次

奶奶把老宅拆迁款赠与孙女,孙女为何却将奶奶告上法院?


案情回顾:


三年前,陆奶奶的老宅被拆迁,其丈夫和儿子已于多年前过世,女儿也放弃了拆迁利益,拆迁安置对象只有陆奶奶与其儿媳林某、孙女李某三人。她们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全部归孙女李某所有,李某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并简单装修后给陆奶奶无条件居住,同时李某需承担对陆奶奶的赡养义务。2019年,拆迁所得3套房屋均登记于李某名下,并如约将其中一套房屋交付陆奶奶居住。


然而,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祖母,年逾七旬的陆奶奶长期独居,身体每况愈下。2020年2月,陆奶奶无奈将该房出租给王某,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出租前,陆奶奶明确告知王某房屋是孙女的拆迁安置房并出示了人民调解协议。李某偶然得知祖母已将房屋出租并搬至养老院,她认为调解协议已明确陆奶奶放弃该房屋所有权,陆奶奶虽可以无条件居住,但无权将房屋出租并受益。


在未与祖母沟通的情况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并增列祖母陆奶奶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王某立即迁出。


裁判结果:


吴中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陆奶奶将涉案房屋出租是否违反其与李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无侵犯李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首先,陆奶奶和王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系通过中介居间达成的,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陆奶奶系被拆迁安置对象,出租时的案涉房屋状态也显示由其使用,其出租房屋补贴养老费用亦符合常理,故王某有理由相信陆奶奶有出租房屋的权利,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人民调解协议明确该房屋交付陆奶奶无条件居住,“无条件居住”从词义角度看虽是对使用方式的限定,但在日常用语中与“无条件使用”具有相同的内涵,故李某除房屋所有权外,已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让渡给其祖母。


最后,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李某的行为及诉讼主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也违反了公序良俗。


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等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孙女李某的做法和冷漠的态度让陆奶奶心寒不已,在此案判决后又起诉李某,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


吴中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陆奶奶将老宅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对其进行赡养,但根据李某与陆奶奶女儿之间的聊天记录中漠不关心的言语,以及李某在明知祖母出租房屋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坚持诉讼的行为,均可证明其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支持陆奶奶的诉讼请求,撤销对李某的老宅份额赠与行为。


专家点评:



 方新军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本案在民法典明确“对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背景下,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最高院相关指导意见,即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官应当结合案情,先行释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


吴中法院对本案的依法审理,对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法理与常情、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的司法效果。


下列说法哪一项正确(  )


A.不论合同性质如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均可以随意撤销赠与;

B.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后也可以撤销赠与;

C.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D.赠与合同无论如何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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