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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实务】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4-8-9 10:27:52]    浏览量:1113次


工程造价的计价标准包括:定额计价标准(是指在一定生产条件下,根据生产出一定计量单位的质量合格的产品所需要消耗的人工1、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计算出工程总价款的计价方法,主要依据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工程建设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是指施工人完成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等综合。由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指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发包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量,由承包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和市场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采用不同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金鼎医检所确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差距甚大。一般来讲,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计价依据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从约原则”对计价依据的适用,首先遵从合同约定优先原则。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既然工程造价鉴定产生的前提是发生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竞价、磋商、博弈等方式达成的特定交易价格,那么工程造价鉴定也理应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当然,这里不仅指合同书中的约定,还包括招投标文件、补充文件、施工图纸、签证单、洽谈变更记录、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中的约定。因此,对于工程价款结算的鉴定,也应当遵守从约原则。
第二,设计变更或技嘉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订立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原则。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发生变化的工程价款达成一致,应当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发生变化的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对于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变化,如何变更合同价款?最高院编写的《理解与使用》一书中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其一,合同内工程量的增减,如果是因设计变更、增加或者取消某子项目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则根据增减项目所对应的合同报价在总价中予以调整,如无此对应报价,则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如果是建设工程子项目施工的工艺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的增减,一般不予调整价格。
其二,合同外工程量的增加。对于此种情况,由于超出固定总价的范围,应当另行计算。计算的方式可以依据财政部、原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首先应参照其他相似工程部分价款结算的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无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款结算的计价方法和标准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分别适用定额计价标准和建筑市场信息价作出工程价款的鉴定意见,在此情形下,一般应当以建筑市场信息价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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