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但未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承包人能否主张法定违约金?
笔者认为,承包人可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中买卖合同章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法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646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规则准用于其他有偿合同。鉴于发承包双方已就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达成合意,因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18条第4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1]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作为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违约金。
注[1]: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作者郭兴隆律师。